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务公开 > 公告

兴城市人民法院关于罪犯陈康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公示

  发布时间:2024-06-27 15:34:54 打印 字号: | |

兴城市人民法院关于罪犯陈康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公示

(2024)辽1481刑更1号

罪犯陈康,女,1990年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辽宁省葫芦岛市人,住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被告人陈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兴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月8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作出(2020)辽1481刑初3号刑事判决,对陈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人民币2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5088元,扣押的OPPO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陈康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0日作出(2020)辽14刑终1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交付执行前,因陈康处于哺乳期,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2020)辽1481刑更3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陈康暂予监外执行(自2020年9月10日起至2021年1月26日止)。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后,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作出(2021)辽1481刑更4号收监执行决定书,决定将陈康收监执行。在交付执行前,发现罪犯陈康已怀孕,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作出(2021)辽1481刑更12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陈康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21年9月23日起至2022年3月22日止)。暂予监外执行期限届满后,陈康以其正在哺乳自己婴儿为由,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作出(2022)辽1481刑更2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陈康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22年5月12日起至2022年11月27日止)。暂予监外执行期限届满后,本院于2022年11月27日作出(2022)辽1481刑更4号收监执行决定书,决定将罪犯陈康收监执行(刑期从收监执行决定执行之日起计算,收监执行决定以前先行羁押一日和暂予监外执行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余刑为三年六个月十日)。因陈康再次怀孕而未能收监。2024年6月20日,陈康以怀孕为由再次向本院提交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本院现已立案受理。现依法将罪犯陈康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事由向社会公示。公示期自2024年6月28日至2024年6月30日。

公示期间如对罪犯陈康暂予监外执行有意见,可以在公示期内以书面、来电等形式向本院提出。联系电话:0429-5790038。

 

 

兴城市人民法院

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政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