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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城市人民法院2019年部门预算
  发布时间:2019-02-20 10:46:52 打印 字号: | |

兴城市人民法院部门预算 

2019年)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第二部分    兴城市人民法院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三部分    兴城市人民法院2019年部门预算表

一、 2019年兴城市人民法院收支预算批复总表

二、 2019年兴城市人民法院收入预算批复总表

三、 2019年兴城市人民法院支出预算批复总表

四、 2019年兴城市人民法院按功能科目批复总表

五、 2019年兴城市人民法院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批复总表

六、 2019年兴城市人民法院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批复总表

七、 2019年兴城市人民法院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批复表

八、 2019年兴城市人民法院财政拨款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九、 2019年兴城市人民法院中央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 2019年兴城市人民法院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一、2019年兴城市人民法院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二、2019年兴城市人民法院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安排支出批复表

十三、2019年兴城市人民法院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批复表

十四、2019年兴城市人民法院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批复表

十五、2019年兴城市人民法院项目等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六、2019年兴城市人民法院债务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七、2019年兴城市人民法院政府采购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八、2019年兴城市人民法院政府购买服务支出明细情况批复表

十九、兴城市人民法院2019年项目支出预算绩效目标情况表

 

第四部分    兴城市人民法院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部门预算公开管理文件

 

《兴城市人民法院预决算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

 兴法(20198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和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辽财预〔20167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决算信息包括预算管理体制、预算分配政策、预算编制程序等管理制度,以及预算收支安排、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和决算等管理信息。

第三条为强化社会监督,建立透明预决算制度,预决算信息公开要依法依规、真实准确。

第四条 兴城市人民法院作为省直部门是预算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负责公开本部门预算信息,并确保信息公开的及时、准确和完整。同时,应根据财政部门统一工作要求,向财政部门反馈本部门预算信息公开情况。

第五条公开的内容按照辽宁省财政厅部门预决算信息公开的规定,根据《预算法》,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公开。包括:

    1.部门职责。公开承担的工作范围、工作任务和工作责任。

2.机构设置。详细公开本部门本级及所属各预决算单位名单。

3.预算收支增减变化。对部门本年度与上年度预决算安排情况进行对比分析,简要说明增减变化原因。

4.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应说明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安排情况。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政府采购情况。应公开本部门预决算安排政府采购总体情况以及政府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预算分项情况,并从采购范围角度分析本部门政府采购项目涉及的品目。年初预算未安排政府采购预算的,应文字说明没有政府采购预算。

6.“三公”经费预决算情况。应对本部门本年度“三公”经费预决算总额及分项数额分别与上年度的预决算数进行对比,并说明增减变化原因。

7.关于国有资产占用情况。公开2019年车辆购置预决算。

8.关于绩效目标情况。应说明本部门纳入预决算绩效目标的项目数量和金额,以及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

9.专业名词解释。应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参照公开模板进行专业名词解释。

第六条  按照统一规定时间,统一在部门门户网站和省政府门户网站设立的“预决算公开”专栏公开部门预决算信息,实行“双公开”。本部门设立预决算公开专栏,汇总集中公开信息,便于社会公众查询监督,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

第七条应当公开政府采购信息(涉密信息除外)。

第八条应当及时公开专项资金分配情况。

第九条要加强对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积极开展预决算公开工作。

第十条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做好定密、解密工作。

第十一条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201921

 

第二部分 兴城市人民法院概况

 

一、部门职责

兴城市人民法院是基层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其主要职责任务是:

(一)依法审理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或者认为应当由本法院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等一审案件。指导基层法庭工作。

(二)依法审理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再审的案件和市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受理当事人不服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并提起申诉的刑事、行政诉讼案件。

(三)依法执行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执行上级法院指定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四)依法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依法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五)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宣传法制,教育和引导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    

(六)其它应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机构设置

纳入兴城市人民法院 2019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单位包括:兴城市人民法院

第三部分 兴城市人民法院部门预算公开报表

 

第四部分 兴城市人民法院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2019年兴城市人民法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预算3475.6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2023.6万元;

2.中央提前告知转移支付资金252万元;

3.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1200万元;

4.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收入0万元;

5.纳入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0万元;

6.上年结转0万元;

7.其他非税收入0万元。

(二)支出预算3475.6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2023.1万元

2.项目支出1452.5万元。

在支出预算3475.6万元中,政府采购支出295.6万元,债务支出0万元,政府购买服务支出0万元。

2019年预算收支比2018年增加120万元,增加的主要原因为人员工资普调和提标、员额法官等级晋升工资增长和为适应审判工作需要,加强信息化建设所需费用增加。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9年兴城市人民法院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391.5万元,主要包括机关运行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工会经费、委托业务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19年兴城市人民法院安排政府采购预算295.6万元,其中货物267.6万元(庭审主机41.3,庭审应用14.6,音频系统12万,控制系统9.7万,卷宗管理识别回填系统75万,服务器40万,计算机网络32万,运行外包33万,软件开发10万),服务0万元,工程28万元(法庭信息化改造施工28万)。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9年,兴城市人民法院财政拨款安排的 “三公”经费预算为66.1万元,比2018年减少(12.1万元,下降15.5%。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比2018年减少0万元,下降0%。主要原因为未产生因公出国(境)费用。

2.公务接待费0万元,比2018年减少0万元,下降0%。主要原因为未产生公务接待费用。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66.1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比2018年减少12万元,下降100%;公务用车运行费66.1万元,比2018年减少0.1万元,下降0.2%),比2018年减少12.1万元,下降15.5%。主要原因是未购置公务用车,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6台不变,费用标准每辆5万元不变。

2019年兴城市人民法院“三公”经费预算表

 

 

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2018

2019

合计

78.2

66.1

1.因公出国(境)费

0

0

2.公务接待费

0

0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78.2

66.1

 其中:公务用车购置费

12

0

       公务用车运行费

66.2

66.1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兴城市人民法院2019年年初预算购置车辆0台,金额0万元。

六、项目预算绩效目标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兴城市人民法院2019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3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3         个,涉及资金1452.5万元,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为100% 

 

第五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护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办公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政府性基金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预算改革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预算改革方面的支出。

1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财政国库业务(项):反映财政部门用于财政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方面的支出。

13.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4.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5.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6.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7.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行政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红军老战士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8.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类)医疗保障(款)事业单位医疗(项):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按国家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待遇人员的医疗经费。

19.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20.法院罚没收入: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反映法院取得的罚没收。

附件:兴城市人民法院2019年部门预算表

 

 

 

责任编辑:兴城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