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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尊严
作者:薄丽荣  发布时间:2013-12-09 09:37:30 打印 字号: | |
  这几天看了一篇小文章《尊严的来处》,文中写着一家用了十年的保姆,因为事情请假一周,在离开雇主家时给厨房的垃圾桶认真的套了七层垃圾袋,她的行为让男女主人肃然起敬,在她请假的一周里保持室内卫生的清洁,厨房用具的整洁;还有一个发型师,收费比大多数人都贵,但绝不染发,绝不烫发,绝不向客人推销任何东西。他的理由是用最简单的方式让客人满意才算手艺,他的专业是剃头的,不是推销的。我想这两则故事说的都是一个普普通通的职业者的职业尊严,同样他因为职业尊严更获得被服务人的普遍尊敬,体现在对他人格、人品的尊敬。

  我是一名法官,职业法官,我就在想每个行业都有职业尊严,那么法官的职业尊严从何而来?工作时我们着法官常服,佩戴小法辉,开庭时,着法袍、用法槌,法官出庭时全体人员起立,无疑在向人们传递着一种讯息,这种讯息是什么呢?这是司法尊严。法官尊严是司法尊严的一种体现,如何让人们从形式的尊崇,发展到发自内心的对法官的遵从。那才是真正的法官尊严,司法尊严。

前几年,我曾经工作过的中院院长在参加市政府宴请法国客人时的一个故事,讲给我们听,院长说,那一刻才知道作为法院院长备受尊崇的地位,倍感荣耀。因为在市委主要领导向法国客人介绍中方陪同人员时,只有在介绍中级法院院长时,法国客人中的市长带领全体来宾全体起立,对中级法院院长能参加欢迎他们的晚宴万分感谢。这件事首先说明的是法国司法独立,法官地位的崇高,法官的受全体大众的尊崇的事实。

  一个法治国家如果没有了法官和司法的尊严,法律就不可能有权威,而法律没有权威,就不可能实现法治。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官尊严、司法尊严构成了一个国家法律权威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律权威的一种体现和保障。而最终体现的,是国家法治的要求。十八大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要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方略,庄严地载入我国的宪法。实现依法治国,建立法律权威是应有之义。建立这种法律权威,不仅有赖于每个公民的自觉遵守以及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模范执行,更有赖于司法的强制保障。法官在这一过程中则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

  法官作为一个国家的司法者,负有保障法律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利的神圣使命,因此,他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代表,也是法律的代表。法律权威由此演变为一种司法权威,法律尊严也演变为一种法官尊严。法官着黑色长袍开庭审理案件、出席重大法律纪念或庆典活动,代表着庄重和严肃,象征着思想的成熟和独立的判断力,体现的是一种法官尊严。同样,法官在法庭上敲击法槌宣布开庭、休庭、闭庭和判决裁定以及维持法庭秩序,象征着一“槌”定音,代表着庭审活动的权威性、程序性、仲裁性,体现的更是一种法官尊严。

  独立的司法机构,依靠才能卓越、地位尊崇的法官来秉持正义。 “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和谐”,这是温家宝总理在2010年的政府工作报告里作出的庄重承诺。人的尊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人们幸福指数的一个重要内容,在“丰衣足食”之后,人们更渴望体面地、有尊严的生活着。法官群体作为人民的组成部分,由于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和司法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历史使命的必然要求,他们同时兼顾着维护公平正义、巩固政权、促进社会和谐、打击犯罪、提供司法服务保障等职能,可谓责任重大,使命光荣。

  但是,身处多职能和全职角色定位之中的人民法官,尤其是广大基层法官在职业荣耀的“光环”下,承受着越来越大的心里压力,其职业尊严却难以实现。 客观方面:一:案多人少,工作压力大。多数法官产生心理重压,精力严重透支,不少法官感觉工作压力过大,工作频率过快,工作要求过严,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因担心出现差错而时时如履薄冰,尤其这几年当事人针对法官的暴力伤害事件频繁发生,令办案人员常常处于一种“案未结、心难安、情难稳”的压抑状态。二待遇低,职业荣誉感不强。三要求严格,社会评价不公。四流动性差,法官管理体制缺乏活力。五是经费不足,司法保障乏力等等客观问题。这些问题我想随着法制化进程的大踏步前行,一定会在一定的时间内得到解决。

  今天我想说的是主观问题,也就是自尊自重,得到他尊他重的问题。是法官个人素质的提高、法官职业操守的完善。诚如本文开篇提到的保姆和剃头师傅,他们的职业可能在360行中属于低微,但如何在平凡低微的职业中获得职业尊严,得到他尊他重,我想这就是人的问题,是自己的问题。获得职业尊严一是要有充足的职业能力,法官,那就是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娴熟的法律应用技能,熟练运用法律职业思维方式进行审判的、具有较高法律感悟力去理解法律条文背后的法律意识、法律精神和法律价值,以及在生活经历中凝结的丰富的社会经验。二就是在审理案件中对案件的尊重,体现在对当事人的尊重。人的尊重是互相给予的,古语说得好:人敬我一尺,我敬人一丈。说的就是这个道理。作为法官,你的案件开庭定的时间是10月9日上午9时,有可能你在通知完各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后,有的人因为一些原因推迟了,也可能在当天有一件急需你处理的事情导致可能晚开庭1小时,在现在我国初级阶段的时期是允许这样的客观原因发生的,那么你就要及时通知当事人,明确告知原因,并取得谅解。但现实中,往往有一些法官没有这样做,他确定好的时间,当事人来了,他因为其他事情没到,且无任何解释,我想对于任何当事人都是不满的,最终案件你审理的可能完全正确,符合法律规定,但仅仅因为这样一件事情的发生,让当事人对你产生怀疑,你不可信,诚信有瑕疵。这样如何获得尊严?如何让当事人尊重你?我不知道别人对于一些小的事情是怎么看的,但我的观点是,大事情不是我一个法官能决定的,就如世界大战的事情、国家大事需要我决定吗?我没那个能力,我只能在工作中,办理的案件里,接待的当事人中体现在尊重他人,对自己说出去的每一句话负责,为自己办理的每一件案件负责,我今天接待的当事人,告知他明天答复他,我一定会在明天的指定时间到来时电话通知他;我会在接待每一位当事人时不会因为他年龄、地位、财富来决定我的态度,我都会认真倾听。中国是一个有着五千年历史的人情古国,按照地域划分的法院管辖权限,很多当事人会因为这样那样的关系在你审理案件或其他法官审理的案件时找你说句话,其实,你的那句话在法律面前极其苍白,但大众不这样认知。所以,我在日常工作之余,生活里,极尽可能的不参加联欢、宴请,法官是个寂寞的职业,它需要你在寂寞中保持清醒的头脑,保持中立的裁判者地位,保持独立的人格,尽可能的减少人情、情绪、情感的干扰。

  另外,我们现今的工薪收入不能维持体面的生活,社会主义也好,资本主义也罢,在物质社会里,物质需求是每个人必须的,法官也不是生活在真空里,也不是靠精神来可以完全生存下去的。让法官还在为维持一个小家庭生活琐事犯难,势必会影响到司法公正,势必会影响到人民法官的形象。只有真正落实法官薪资保障机制,让法官成为人们羡慕的职业,才能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加入到这个队伍中来,才能让更多优秀的法官留得下来。

  我认为,法官的尊严是在依法秉行正义中体现的;法官的尊要是在高度透明的司法程序,无惧无偏依法断案时体现的;法官的尊严是独立的审理案件,不会日众多不同意见所左右,法官的思维、认知、判断完美体现在生效的裁判文书时体现的;法官的尊严不是生活在社会底层、为温饱而奋斗,为一斗米折腰的,而是在体面地生活,体面的工作,让自我产生作为一名法官自豪和荣誉中体现的;法官的尊严来自社会大众对法律的尊崇,当事人对法律的威严中体现;法官的尊严来自于法官与当事人的地位尊等、互相尊重中体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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