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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荒忙备耕 失火毁山林
作者:孙立国  发布时间:2013-11-20 09:08:53 打印 字号: | |
  一年之计在于春,每到备耕时节,田间地头一派繁忙的景象。

  2013年2月19日上午10点多,杨某和给自己帮忙的内弟魏某赶着毛驴车来到了自家的开荒地,因为现在是农闲季节,为了更好的种庄稼,必须把地里的杂草和秸秆烧得干干净净的。杨魏二人先把杂草和秸秆拢成堆,一会儿工夫拢了20多堆的杂草和秸秆的叶子,二人各自分工,杨某在开荒地上边,魏某在开荒地下边,一堆又一堆的杂草和秸秆慢慢的烧了起来,火苗越烧越旺,转眼间已经中午12点多了,杂草和秸秆堆也相继化为了灰烬,这时,突然刮起了大风,两人还没醒过神儿来呢,开荒地边林地上的草已经着起了火苗,霎时间火苗就窜进了林子里,杨某和魏某赶忙拿起铁筢子奋力救火,由于火势凶猛,越烧越大,两人根本无法控制火势。

  后来在深林消防队员和村民的共同奋战努力下,大约在下午14时40分左右,这场突如其来的大火终于被扑灭了。经葫芦岛市林业局鉴定:位于兴城市白塔乡朗月村三家屯西沟北山1林班75小班,所过火林地森林类别为地方公益林,经用GPS仪器现场实地测量,过火林木的林地面积为2.23公顷(合22300平方米)。

  公安机关对此次火灾进行了立案侦查,兴城市检察院也对此案进行了指控。兴城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在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杨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在森林防火期是禁止野外用火的,杨某由于存在侥幸的心里,以为把地里的杂草和秸秆叶子烧掉不会造成什么后果的,结果不但给国家造成了损失,自己也承担了刑事责任。

  针对当前森林防火的严峻形势,一定要坚持“防”字当头,必须注重提高广大群众森林防火意识,发动群众积极支持和参与森林防火工作,做到有备无患。
责任编辑:孙立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