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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劣汽油牟暴利 害人害己触法网

作者:孙立国  发布时间:2013-08-21 14:02:18 打印 字号: | |
  燃油”、“油价”、“油品”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利润,投机取巧,或销售伪劣“燃油”,或将劣质油与成品油勾兑后销售。为规范“燃油”市场经营秩序,推进打假专项行动开展,近日,我市侦破一宗销售劣质汽油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人,并经公诉机关起诉交付法院审判。

  被告人张某和另外两人自2009年1月1日开始合伙承包沙后所加油站。2011年被告人张某在经营兴城辖区某加油站期间从北镇市俊武化工有限公司2次购进明显低于市场批发价的劣质93号无铅汽油(经省级质检部门鉴定为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的乙醇汽油进行销售,分别于2011年7月购进2.83吨,每吨8800元,共计24904元;2011年10月购进5.06吨,每吨8550元,共计43263元;这两次合计吨数7.89吨,花费68167元。被告人张某把7.89吨劣质汽油以在进价基础上每吨加价500元的价格出售,共获得非法所得72112元。据张某供述,这些伪劣汽油都以零售的方式销售给过往加油的汽车,无疑这将给车辆造成必然的损害,不仅损害汽车的内部零件,也会增加驾驶过程中的危险。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明知是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商品经济的大潮在带给社会空前繁荣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沉淀下厚厚的泥沙---少数唯利是图的不法之徒为了牟取暴利,敢冒天下之大不韪,疯狂地进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活动,使无数无辜的消费者大受其害,也使国家和社会遭受了难以预计的经济损失。这些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就构成了犯罪,依法应受到刑罚的处罚。
责任编辑:孙立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