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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销会上的神奇药酒

作者:孙立国  发布时间:2013-07-08 09:46:51 打印 字号: | |
  2012年4月21日至5月6日,北京非凡永成展览有限公司在兴城市东山体育场开展为期15天的“2012春夏时尚服装杭州丝绸(兴城)直销展”活动,李某和赵某夫妻二人觉得这次商机不错,可以做个民间偏方秘方之类的药物搞个促销活动肯定能赚钱,于是二人决定向北京非凡永成展览公司租赁一个展台,缴纳了3000元展台费用后,开始着手购货渠道。李某开始联系四川绵阳的一位卖药酒的供货商,以每斤四元的价格,买了一大塑料桶共五十斤的药酒,然后从收废品的人那里买了几十个玻璃瓶子,分别装在大瓶子和小瓶子里,为了让人相信这药酒是真的,又花了1000元从西安市的一个药材批发市场买了几条蛇和几支灵芝放在药酒里,以起到展示的作用和包装的效果。同时又从卖药酒的那个人手里购进了一百支“水杨酸”,每只单价三元钱左右。为了增加药物品种,李某又在江西的一个人手里以每盒三元钱左右购进了一些“蝎毒皮肤康”。所有原材料已经准备齐全,经过一番的调制和勾兑,打包装,做广告,几道程序下来,“赵氏风湿蛇药酒(外用)”、“绵阳赵氏百草堂风湿药酒王(内服)”、“蝎毒皮肤康”三大主打产品终于诞生了,主治风湿、内风湿、肩周炎、颈椎病、壮阳生精血、安神定志、保肝治胃等等。

  2012年5月3日,李某和赵某在展销现场销售这些所谓的医治百病的药酒过程中,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刚卖的一千多元也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审查,这些药品根本没有经过国家药监部门的审批许可,没有生产日期,也没有生产批号,根据《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上述药品在标签、说明书等中宣称具有各种主治功能,但未标示产品批准文号,均为非药品冒充药品,属于假药。而且,李某和赵某不具有从事药品生产和销售的资格,也没有经过医药卫生部门的相关培训。根据《刑法》第141条规定,只要实施了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犯罪,并不要求一定要有实际的危害结果发生。最终,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和赵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而进行销售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鉴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缴纳罚金,依法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1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和赵某销售假药罪,分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民间的偏方秘方一般没有被正式的药物或医学典籍收载,但有时能取得较好的治疗效果。我们在选择一种偏方秘方治病之前,一定要经过医生的有效验证之后,确保对身体无害,对病情有益,才能用于治疗。反之,有一点疏忽大意,势必造成难以抹去的伤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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