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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井盖危害公共安全
贪便宜换来刑事处罚
作者:张连城  发布时间:2012-09-03 14:48:08 打印 字号: | |
  陈某某、李某均是兴城市旧门乡某村人,尚年轻力壮的他们本应凭合法的劳动所得养家糊口,其乐融融,但却因偷盗井盖,受到刑事处罚。

  2011年10月20日下午4时左右,被告人陈某某与陈某(在逃)共谋欲盗窃马路井盖,当二人驾驶着陈某在锦州阳光租赁公司葫芦岛分公司租赁的轿车行至兴城市火车站附近时,遇到被告人李某,便又将欲盗窃马路井盖一事告诉了李某。于是三人便于当晚9时许,乘夜色驾车来到兴城古城北门外,从人行道和车行道上盗窃了两个马路井盖,在兴城市兴建路人行道上盗窃了一个马路井盖。随后,他们又驾车到葫芦岛市渤海加油站附近,在人行道上盗窃马路井盖一个。正当他们准备销赃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兴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窃井盖价值96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李某盗窃马路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责任编辑:张连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