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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案例看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
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作者:王兴来  发布时间:2011-09-21 09:29:22 打印 字号: | |
  案情:

  齐某某系一机动车车主,其为自己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刘某某系另一机动车辆车主,为自己的车辆未投保机动车强制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2011年某天,二人在架车途中相撞,造成齐某某、刘某某均受伤,车辆均受损的交通事故,刘某某人身、财产合理损失共计为150000元,齐某某人身、财产合理损失共计为60000元,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因刘某某受伤较重且构成五级伤残,故刘某某率先将齐某某诉至法院,并同时将齐某某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共同列为被告,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先行赔付,其余损失再按责任比例由齐某某承担,在庭审过程中,被告齐某某对自己全部损失60000元提出反诉,要求刘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并全额赔偿,其主张是刘某某虽没有投保交强险,但亦应视其投保了交强险,同时赔偿方法应按其投保了交强险来计算。

意见分歧:

  在庭审后,合议庭在评议此案过程中,对刘某某所受损失应如何赔偿没有争议,而对齐某某的损失应如何判决出现了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齐某某的60000元损失应按照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由刘某某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即30000元即可,其余损失由齐某某自己买单;另一种意见认为齐某某损失并未超出交强险122000元责任限额,故应由刘某某全部买单。

案情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以及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在我国机动车所有人能主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时投保交强险,但亦有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主要有这么几类:

  1、各种农用机动车辆,此类车辆大多在农村行驶,很少进入城市,车辆所有人法制观念淡薄,加之保费低,事故率又高,保险公司大多以种种借口拒保。

  2、摩托车,特别在农村,摩托车大多无牌号,所有人普遍不参加年审,加之公安机关打击力度不够,因此摩托车投保率一直不高。

  3、未及时续保,此类车辆主要是因为所有人疏忽造成。

  以上几类车辆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确实存在,那这些车辆一但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往往就会产生这样那样的问题,诉讼的情况也非常普遍。

  二、未投保机动车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是违法行为,存在过错,故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也同时规定:“对于未悬挂强制保险标志的机动车公安部门要进行扣留,直到其出示凭证才能放行。”因此可以看出,投保交强险是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必备条件,机动车所有人投保交强险是机动车上路行驶前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未投保交强险,法律法规规定不允许上路行驶,如果上路行驶,即应视为其存在过错,因此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如果未投保机动车交强险的车辆所有人在赔偿时不按投保交强险方法计算赔偿对受害人明显不公平。以案例为例,如刘某某仅按责任认定后果来进行赔偿的话,因为与齐某某为对等责任,故需仅承担齐某某全部合理损失60000元的一半即30000元即可,而如果按笔者意见,每个车辆所有人都负有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义务,投保义务人未能履行投保义务的,都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刘某某系投保义务人,未履行投保投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法定义务,刘某某不管是负同等责任还是部分责任,都应对齐某某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在投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无过错赔偿的责任原则,超出部分按责任比例承担责任。因齐某某的损失60000元并未超过交强险122000元赔偿责任限额,故该60000元均应由刘某某承担。

  四、从部分省市地方性法规角度来看,部分省市地方性法规也对此类情况进行了明确规定,规定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应由肇事者或车辆管理者自行承担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金额。2009年1月1日实施的《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机动车各方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当于相应的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依法应当赔偿的数额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赔偿责任”,该办法与《道交法》的立法宗旨和立法精神是一致的,也是作为对《道交法》进一步细化的实施细则。

  五、此种方式判决赔偿对违法行为人带有惩戒性质,有利保护受害人利益,提高投保交强险的概率,试想如果车辆所有人都明知这样一个法律后果,那么机动车上路之前他首先想到的就是自己的车辆是否投保了交强险,这样就减少了交通事故的发生,也保护了受害人的权益。

重要启示:

  一、完善立法 。笔者认为既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强保险条例》都明确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应投保交强险且明确说明了未投保机动车交强险的不允许上路,否则交警部门就扣车,那么对这种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承担责任应明确立法,让这些机动车所有人明确自己的法律责任。                            

  二、加大宣传力度,尤其是加大对农村机动车所有人的宣传力度。现在未投保机动车交强险的大多是农村的农用车辆和二轮摩托车,故应加强对乡村基层的宣传力度,应人人皆知,人人尽之是否投保了交强险所承担的不同法律后果,以及投保交强险对自己的益处。
责任编辑:王兴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