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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手机伤害他人,获刑四年
查监控引发冲突,赔偿损失
作者:曹馨方  发布时间:2011-07-05 10:17:43 打印 字号: | |
  2009年3月24日晚八点左右,李某和朋友尚某、何某甲、何某乙来到网吧上网,他们来到二楼的相应的座位上面,李某和尚某座位相邻,当他们坐下后发现两个机器的中间有一盒烟、一个打火机、还有一部黑色的手机。尚某随手把黑色手机拿起,对李某说:“先拿着,来人找再给他呗。”

  两个人就玩起了游戏,大约过了四十分钟左右,上来个二十多岁的男子,上来就奔李某和尚某的座位走过来,并用手指点李某的肩膀说:“xxx你俩给我下来!”李某和尚某不知道什么情况,就愣了。尚某心想:怎么玩的好好的突然有人找自己呢,是因为刚才的手机吗?想到这个也许得理由,李某和尚某就随刚上来的男子下了楼,同来的何某甲和何某乙也一同走了下去。

  下楼他们就看见一楼吧台的位置有八、九个人,尚某等人就观察对方,这时吧台的那伙人就骂:“xxx你瞅啥呀!”尚某就说:“要是要手机就给你呗,这是干什么呀!”对方又骂了几句,其中一个留有寸头的男的上来挥动着拳头就想着尚某打去,李某看到就过去打算拉开寸头男子,这时同寸头男子一起来的一些人就按捺不住,纷纷上前。何某甲、何某乙也均欲去拉架,不料却也被打。在厮打进行2、3分钟的时候,有个短发男子上来就用刀扎李某,当时李某也顾不上被扎,就想向楼上跑。当跑到网吧一楼台阶处时,有个身穿黑色上衣的男子就用手搂着李某的胳膊,另外一只手拿着一把刀,边划拉着边对李某说:“你还打不了?”李某:“咋的啦,这是因为什么呢?”过一会儿黑上衣男子就松开了李某。李某往缓步台走,想在那坐一会。这时何某甲和何某乙就向外面跑,对方也追出去了,尚某也往外跑,一边跑一边喊报警。

  尚某等人跑出去后看到寸头一伙人已驾车离开,就返回网吧内找李某。发现李某坐在台阶上,此时李某身上已多处受伤,就打电话找了120,并拨打了110报警。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姬某与女友孙某到某网吧上网,孙某不慎将手机遗落在网吧内。21时许,被告人与女友等几人来到网吧寻找手机,要求网吧服务人员帮忙调取监控录像,因为姬某和女友经常来上网,脸熟,工作人员就帮助其调取了相应时间的监控录像,得知手机在尚某的手中。在索要手机的过程中双方发生口角并厮打,被告人姬某持折叠刀将李某腹部、左肘部、右下肢扎伤,造成李某肝破裂。经法医鉴定:李某身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伤残程度为九级。

  我院认为,被告人姬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人重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被告人姬某曾于2004年1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三年,并刑满释放,在刑法执行完毕5年内再犯罪,系累犯。某网吧管理者明知姬某不具备执法权,却擅自调取网吧监控资料可能引发冲突,但仍为其调去录像资料,且在双方发生冲突过程中未及时劝阻,案发后亦未积极抢救伤员、保护现场,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未尽到合理安全保障义务,具有一定过错,故应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赔偿范围内承担相应补充赔偿责任人。并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姬某有期徒刑四年,赔偿李某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经济损失的90%,即37159元;某网吧赔偿李某经济损失的10%,即4128元。
责任编辑:曹馨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