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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摩擦出大火花
故意伤害受处罚
作者:曹馨方  发布时间:2011-03-31 14:27:42 打印 字号: | |
  日前,我院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陈某因小摩擦出大火花,故意伤害受处罚。

2000年6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驾驶着夏利牌轿车拉着张某、田某、王某(均已判决)及高某(另案处理)沿102国道向绥中方向行驶,当该车行驶至兴城市东辛庄镇某大酒店附近时,与对向行驶的吉林车牌的解放牌货车相遇,并差一点有刮碰的危险。

  这时,被告人陈某手里拿着铁棍就从夏利车下来,以大货车影响其行驶为由,同大货司机刘某吵了起来。随后其余4人也相继从车里面出来,看到陈某用铁棍把大货车副驾驶位置的门、窗玻璃砸碎,并用铁管打了司机刘某,其余4人也对刘某实施暴力,刘某就向旁边跑去,没跑几步就被几个被告人打倒在地。刘某跑走之后,司机王某被几个被告拽下车,被陈某用铁棍打到腰及两条腿上,其他没有作案工具的就用拳头打王某的头部,王某一边挨打一边往某大酒店里面跑,陈某、田某就追进了饭店里面,随后王某也追了进去,高某及张某用石头砸饭店的门窗玻璃。老板娘听见外面有吵架的声音就出来看,陈某看见她出来就拿着铁棍向她走来,老板娘就跑,以免挨打,不过餐厅的玻璃还是被打碎了,几个被告把司机王某拽到屋里,有两个人还要打司机王某。这时正在厨房工作的厨师葛某听见餐厅里面有玻璃被打碎的声音,拿着菜刀就来到客厅,上去想劝架,陈某以为厨师葛某拿着菜刀是想砍他们,就用铁棒打葛某的脑袋,随后田某又和葛某揉在一起,陈某拿着铁棍站在一旁。此时葛某的头上已出血,田某的衣服和裤子也都粘上了血。这时老板娘喊报警,站在一旁的陈某就过去踹老板娘两脚,之后陈某就和田某、王某一起从饭店里面跑了出来,5人回到夏利车里面继续往绥中方向开去。 

  2010年9月7日被告人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审理,我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陈某主动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决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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