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网上结识骗取钱财
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作者:曹馨方  发布时间:2011-03-15 14:09:20 打印 字号: | |
  日前,我院审结一起通过网上结识,骗取被害人钱财的案件,现已审理终结。

  2010年7月,被告人刘某通过手机上网与被害人张某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10年7月13日,被告人刘某到兴城市东辛庄与张某见面,返回兴城时,将张某的黄金手镯带走,并称下次见面时返还。2010年7月15日,张某到兴城市与刘某见面,被告人刘某以将张某的黄金手镯、项链、戒指等饰品抵押在朋友处借钱购买轿车为由,将上述黄金饰品骗取后卖掉,获赃款13,000余元。上述黄金饰品经兴城市价格鉴定中心价格鉴定书和兴城市萃华金店买入金料登记表为证,估价价值人民币15,000元。

  经审理,我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刘某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酌定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
责任编辑:曹馨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