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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口角致人伤残
原告受伤被告受刑
作者:曹馨方  发布时间:2011-03-15 14:07:29 打印 字号: | |
  日前,我院审结一起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现已审理终结。

  2010年2月28日,被告人金某在兴城市宁远街西立交桥福利彩票站购买彩票时,与彩票站经营者杜某发生口角,后被人劝开,回家后却越想越气。同年3月8日20时许,被告人金某持剔骨刀到该彩票站将杜某腹部扎伤,致杜某腹部开放性裂伤、肠破裂。经兴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葫芦岛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鉴定:杜某身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伤残程度为十级。

  附带民事部分经审理查明,由于被告人金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杜某造成的经济损失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共计人民币90,766.6元。

经审理,我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且致人重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金某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酌定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一审判决被告人金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90,76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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