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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载货车逃避罚款
行贿受贿均受刑罚
作者:曹馨方  发布时间:2011-02-14 08:10:33 打印 字号: | |
  日前,我院审理一起因超载货车逃避罚款引发的行贿受贿案件,行贿人和受贿人均收到刑事处罚。

2007年至2008年,被告人王某,系葫芦岛市高速公路管理路政科路政员、赵某,系绥中县审计局科员在绥中高速管理处路政稽查科工作期间,负责在万家收费站监督过磅数据异常车辆,重新过磅工作。被告人朱某某为使其超载车辆在万家收费站通过,逃避缴纳超载罚款,便找到被告人王某,经双方协商由被告人王某、赵某在车辆过磅时给予“关照”,每车给付二被告人好处费400元至600元。从2007年8月至2008年3月份,朱某某的超载车辆逃避超载罚款计50余万元,共向王某、赵某支付好处费26,000余元。在此期间,被告人高某经朱某某介绍与王某相识,仍由王某、赵某在其车辆过磅时给予“关照”,逃避超载罚款10余万元,共向王某、赵某行贿10,000余元。被告人王某、赵某共同受贿36,000余元。

  我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赵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收受他人财务,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朱某某、高某为谋取不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务的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主动退赃、补交罚款,均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免于刑事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赵某犯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被告人朱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高某犯行贿罪,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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