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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青年校园滋事
触犯刑律被判刑罚
作者:曹馨方  发布时间:2011-01-30 08:27:48 打印 字号: | |
  日前,我院审结一起校园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李冰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08年11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李冰伙同王强、白佳宇、王宇、李岩(均判刑)、赵兴龙(在逃)来到兴城市郭家镇中心校园内,欲挑逗该校的女同学。

  当时王宇和王强先进入校园内,走到教学楼门口时,有几个男同学站在那看着他俩,因几句口角就动手打了起来,随后李冰等人也进来帮忙,并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具。在打斗过程中,被害人齐某和孙某均被打伤,孙某的胸部被扎了三刀,经法医鉴定,齐某、孙某身体损害程度为轻微伤。

经李冰自己供述,在打斗的过程中只是拿出刀来吓唬同学,并没有用刀扎人。供述与其他案犯的供述一致,被害人胸前的三刀为王宇所为。

  2010年2月28日,被告人李冰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我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件。兴城市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景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冰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最,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冰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公诉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一审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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